(2017)苏0117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昊泽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年月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509号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中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戴世敏,南京市溧水区地方税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华清,南京市溧水区地方税局税政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夏旻,南京市溧水区地方税局税政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南京昊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淳溧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化,南京昊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昊泽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行审4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行审4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启辉审判员 陈海燕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