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得雨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得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34号罪犯韩得雨,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5年4月28日,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得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所犯盗窃罪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得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思想端正,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靠近政府,团结同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三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得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