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与叶庆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叶庆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10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北路***号和顺景园**号楼***层。登记代码52350784MJC4711531。负责人:齐奋,理事长。被告:叶庆花,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和顺景园)26幢1层3店。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以下简称和美幼儿园)与被告叶庆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和美幼儿园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美幼儿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撤诉。本案受理费1218元,依法减半收取609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和美幼儿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