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孔四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军,孔四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四顺,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3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上诉人李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孔四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靖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春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