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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郑潘胜、魏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7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南大路5号。主要负责人:蔡川,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潘胜,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魏淑丹,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小华,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郭晶,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求容,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以下简称罗源邮蓄银行)与被告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邮蓄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邮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潘胜、魏淑丹偿还借款本金69997.77元、利息5096.15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2.郑潘胜、魏淑丹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林小华、郭晶、陈求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罗源邮蓄银行与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向罗源邮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罗源邮蓄银行与任一连保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郑潘胜、魏淑丹系夫妻关系。同日,罗源邮蓄银行与郑潘胜、魏淑丹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罗源邮蓄银行向郑潘胜发放贷款8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郑潘胜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罗源邮蓄银行依约向林小华发放贷款8万元。2017年1月25日借款期限届满,郑潘胜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林小华、郭晶、陈求容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罗源邮蓄银行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未发现有明显瑕疵,能够支持其所诉事实和理由,据此确认罗源邮蓄银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罗源邮蓄银行与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郑潘胜取得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妻魏淑丹在贷款合同上签名,表明对郑潘胜贷款的认可,该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小华、郭晶、陈求容对郑潘胜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罗源邮蓄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林小华、郭晶、陈求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潘胜、魏淑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借款本金69997.77元、利息5096.15元及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二、郑潘胜、魏淑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林小华、郭晶、陈求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36.5元,由郑潘胜、魏淑丹、林小华、郭晶、陈求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