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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55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住址平舆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汝南县。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有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元,减半收取17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