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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某1与莫范喜、张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莫范喜,张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935号之一原告:龙某1,男,200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丁堡职中初二级学生,住信宜市。法定代理人:龙某2(系原告龙某1的父亲),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龙某1的母亲),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富,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经信宜市丁堡镇丁堡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莫范喜,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信宜市,、。被告:张姝,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被告张姝的父亲),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中燃大厦十楼、八楼南。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榆雄,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茂名市茂南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龙某1与被告莫范喜、张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龙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范喜、张姝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龙某1自愿申请撤��对被告莫范喜、张姝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1撤回对被告莫范喜、张姝的起诉。审 判 长  彭秋香审 判 员  万彩凤人民陪审员  黎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