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徐彦梅与郑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梅,郑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802号原告:徐彦梅,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保中,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徐彦梅诉被告郑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4370元,减半收取计32185元,由原告徐彦梅负担。审判员 崔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