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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严永亮、曹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永亮,曹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1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严永亮,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文亮,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上诉人严永亮与被告曹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永亮于以服判为由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永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永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严永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伟审判员 陆 斌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政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