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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玉荣与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荣,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玉荣,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桥头镇。被执行人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玉荣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