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天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天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仲子强,凌霄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294号申请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中万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95305P。法定代表人马素兰。委托代理人翟一铭、丁艳艳(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省天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94856929。法定代表人王黎霞。被申请人仲子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凌霄宁,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人河南邦友农业生态循环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天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仲子强、凌霄宁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天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仲子强、凌霄宁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