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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学印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持有假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学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97号罪犯于学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学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于学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洛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4年5月1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于学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25日,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新村抓获吸毒人员郭强强,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1.44克,郭强强交代该毒品从被告人马来生处购买。后从马来生处查获毒品5克,马来生供认该毒品从于学印处购买。被告人于学印被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5克,后在其租住处查获冰毒90.9克、搜出假币64410元。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人民币鉴定结果为假币。该系三类罪犯、一人犯数罪。罪犯于学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于学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骆某某及服刑人员詹某某、董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于学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学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