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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宁与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3号之一原告:张宁,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二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党,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