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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罗华、吴群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罗华,吴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罗华。被执行人吴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罗华人民币21021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053.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群华名下车牌号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