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罗华、吴群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罗华,吴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罗华。被执行人吴群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罗华人民币21021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053.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群华名下车牌号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伟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