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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朱成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朱成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691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成龙,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成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钭坚勇、被告朱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参加原告推出的零预存话费租机活动,原告向被告提供苹果手机一台并随机赠送号码一个,号码为132××××6969;被告保证此号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不低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396元;被告停机二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原告有权将该号码销号并有权收回重新利用;被告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则应全额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被告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然而原告赠送被告的132××××6969这个号码已于2016年1月5日开始处于停机状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额4752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3、判令被告赔偿本案邮政EMS快递费1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300元.被告朱成龙辩称,手机的价值是5988元,后来以话费形式进行偿还,我已付了一年话费4792元,现在还要我还4752元,超出了手机价值,违约金3600元过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朱成龙质证意见:原告说是零预存,但开始被告就交了1300元,并非零预存。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能反映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EMS快递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因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成龙表示没有收到过原告的邮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快递单是寄件人存联而非送达被告的依据,被告又否认收到过该邮件,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3、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张权利所花的律师费用。被告朱成龙认为律师费发票的金额是2500元而原告诉请的数额是3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的律师费用应以律师费发票所载明的金额为准。4、拆机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协议绑定的电话号码消费情况。被告朱成龙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参加原告推出的零预存话费营销活动,协议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原告提供苹果6型号手机一台,手机市场零售价为5988元,原告赠送号码一个132××××6969;被告保证此号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网不低于24个月,每月保底消费396元,被告停机二个月仍未缴纳欠费的,原告有权将该号码销号并回收重新利用;被告承诺每月按保底消费的额度缴纳话费,保底消费不含SP费及其他代收费,若被告实际使用量不足���底消费额度,仍应按保底消费额缴费;协议期内被告承诺不退网、不离网,欠费状态持续不超过二个月;被告出现违约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则应全额支付协议内剩余入网月的最低消费,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原告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1月5日被告停止使用协议手机号码,实际使用时间为12个月。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在网使用协议手机仅12个月,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依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原告诉请的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入网月最低消费4752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上述主张性质均为违约金,原告的实际损失只有手机价值,且应根据手机在网月份进行调整。本院认定本案原告实际损失为手机价格5988元减去手机价格5988元除以协议在网月24乘以实际在网月12为299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上述损失的1.3倍即3892元。原告诉请的邮政快递费10元,因原告只提供了快递单,并未提供邮政机关的收费凭证,而快递单只是邮件寄送人将邮件交付邮递单位的凭证,故原告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成龙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零预存话费营销协议。二、被告朱成龙偿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违约金38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朱成龙支付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朱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光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