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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波与林华、高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林华,高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239号原告:吴波,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禹,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华,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高淑琴,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波与被告林华、高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