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邵明、杜萧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杜萧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邵明被执行人杜萧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87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萧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萧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萧广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杜萧广的配偶沈丹(证件号码:339005198808247421)在省农信社的10×××55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