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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李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地址:新疆哈密市中山北路18号。负责人:华爱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阿力甫·哈力,男,维吾尔族,1968年10月生,住哈密市中山北路。被执行人:李晓丹,女,汉族,1989年5月生,个体,住哈密市石油基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晓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下落不明及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孜·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不都拉·司马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