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余新年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余新年,兰淑英,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黄州蓝星商贸有限公司,黄冈市宝城商贸有限公司,黄冈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开发区新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新年,经理。异议人(被执行人)余新年,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兰淑英,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子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州蓝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北。法定代表人余新年,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宝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新年,经理。被执行人黄冈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余新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新年、兰淑英、黄冈市黄州蓝星商贸有限公司、黄冈市宝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黄冈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余新年、兰淑英、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鄂1102执163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称:位于黄冈市××州××大道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属于我公司所有的房产,不属于余新年个人财产,执行法院以余新年名义拍卖我公司房产不合法,要求撤销此项拍卖。异议人(被执行人)余新年、兰淑英称:位于黄冈市××村××房产于2007年已卖给刘剑,该房产被拆迁后拆迁款由刘剑领取,要求撤销此项拍卖。黄冈市××东门路××号万象巴黎商品房是我唯一的住房,依照规定不能拍卖,要求撤销此项拍卖。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称: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是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可以变更拍卖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州××大道房屋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同意撤销对位于黄冈市××村房产的拍卖。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拍卖,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黄冈市黄州蓝星商贸有限公司、黄冈市宝城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冈市长城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在案件审理中于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黄冈市××××大道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号),查封被执行人兰淑英位于黄冈市××东门路××号万象巴黎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号),查封被执行人余新年位于黄冈市××村及××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133-2号、0629号)及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鄂1102执163号之一拍卖裁定。黄冈市××村属于城中村,该村内的房产于2009年先后被拆迁,余新年所有的位于黄冈市××村(房屋所有权证00133-2、0629号)在拆迁范围内。余新年提交证据1,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确认刘剑与余新年于2007年11月21日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证实在查封之前将黄冈市××村30号(黄政房权字第××号)房产卖给刘剑,该房产已被拆除。证据2,《黄冈市胜利南村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就地还房安置协议书》,证实黄冈市××村及××房产已被拆迁,收益人是刘剑。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证据1、2予以认可.证据3、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桐梓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证明兰淑英及家人共有8人在黄冈市××东门路××号万象巴黎(房屋所有权证S088015号)房屋内居住生活。经质证黄冈市利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实际只有余新年一人在此居住,启动拍卖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援助。本案被执行人之间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余新年与兰淑英属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争议焦点问题黄冈市××东门路××号万象巴黎(房产所有权证号为S088015)能否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余新年、兰淑英认为拍卖其唯一住房,影响其基本生活,提交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桐梓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示的证明材料。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效力欠缺不能有效证明拍卖房屋属于唯一住房及余新年、兰淑英所抚养的家属情况。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必需的居住条件,故本案可以对被执行人现在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余新年、兰淑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位于黄冈市××××大道,房屋所有权证××号属于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亦可拍卖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位于黄冈市××村及××号(房屋所有权证00133-2、0629号)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已被拆迁,执行标的物灭失,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撤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2016)鄂1102执163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一项,拍卖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被执行人湖北海威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二、撤销(2016)鄂1102执163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二项。三、维持(2016)鄂1102执163号之一执行裁定第三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丽霞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