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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马先兵、李兆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马先兵,李兆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5号。诉讼代表人:李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平,男,1962年8月10日,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马先兵,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李兆刚,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马先兵、李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鲁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