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付杰与陈章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付杰,陈章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付杰,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章华,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上诉人赵付杰与被上诉人陈章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赵付杰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付杰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付杰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章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章华诉称其在济南市历城区盖家沟物流中心工作时受伤,该地即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赵付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