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小香与徐治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香,徐治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285号原告:刘小香,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徐治元,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刘小香与被告徐治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治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小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共计52900元(其中已支付医药费52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13时57分左右,被告徐治元无证驾驶套牌报废小轿车由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八一围栏厂前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逃逸。云溪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治元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小香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原告其他损失费用。被告徐治元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刘小香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13时57分左右,被告徐治元无证驾驶湘F×××××(套牌)小轿车,由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八一围栏厂前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由原告刘小香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刘小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治元驾车逃离现场。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徐治元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小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小香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5200元(徐治元支付)。经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小香的伤情系轻伤二级,误工60天,一人护理30天,营养20天,鉴定费为1500元。刘小香受伤前在岳阳新盛加气混凝土公司担任货车司机,月工资为6000元。刘小香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维修费为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香因被告徐治元的交通肇事侵权行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追逃租车费、衣服损害费无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本院不予支持;后期复查费因未实际发生,也无司法鉴定意见予以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再向被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天数有误,应予以调整;交通费无相关票据支持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电动车换新费无依据应以修理费为准。除去医疗费5200元已由被告徐治元支付外,本案原告刘小香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其他损失有:误工费12000元(200元/天×60天),护理费3540元(118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60元/天×24天),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交通费300元,电动车修理费500元,共计19880元。因被告徐治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驾驶的车辆未投保相关车辆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徐治元全部予以赔偿,故被告徐治元应赔偿原告刘小香1988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治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香各项损失共计19880元。本案案件受理1120元,由被告徐治元负担400元,原告刘小香负担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天保审 判 员 杜光红人民陪审员 刘水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红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