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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韦新贵、廖桂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新贵,廖桂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韦新贵,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桂宇,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韦新贵与被执行人廖桂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桂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新贵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以(2017)桂1322执25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劳务费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桂宇于2017年7月11日自动履行了尚欠申请执行人韦新贵的劳务费3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致(2017)桂132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得到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2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