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长江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长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5号罪犯袁长江,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长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尚未退回的赃款12325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袁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作为新乡市市政工程处材料设备公司副经理的被告人袁长江,自2009年至2014年利用其负责采购材料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供应商现金155000元。该系三类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罪犯袁长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长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付某某、秦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长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长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