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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高安市新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高安市新顺实业有限公司,幸长青,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安市新顺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街镇新东路。法定代表人幸长青,经理。被执行人幸长青,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余丽红,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新顺实业有限公司、幸长青、余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