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倪佳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倪佳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6162号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舒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婷。被告:倪佳伟。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佳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舒升,被告倪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诉请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460.17元,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2016年开始原告经营困难、公司持续亏损,拖欠员工数月工资。在此情况下,原告考虑不辞退员工则会继续拖欠,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实属经营严重困难的无奈之举,故原告不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绩效奖金随原告效益情况进行调整。被告绩效奖金按订单的数量、工期、难易度等要求不同,绩效奖金一单一议,多劳多得,事实上被告的工资亦每月数额都不一致,故原告仅应当按照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欠薪工资。被告倪佳伟辩称,被告于2016年5月3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为试用期。被告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月,2016年10月被告提前转正并调整工资至10,000元/月。被告不存在绩效工资,都是固定工资。2016年8月起原告未再向被告支付工资。2016年12月23日原告以经营困难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5月3日进入原告处从事3D角色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为试用期,并约定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各类津贴将随公司薪酬政策及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绩效奖金随原告效益情况及公司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原告经营期间存在欠发员工工资、欠缴房租情形。被告最后工作至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3日原告以因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被告出具《员工解聘通知书》,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被告的上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8月29日转入7,203.99元,2016年10月24日转入6,000元,2016年11月10日转入7,408.70元。被告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486.17元;二、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提供了1、QQ聊天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录用被告时承诺试用期8,000元/月;2、被告与原告财务交谈的录音光盘,证明所有员工都是按照3,500元/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对证据1不予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绩效工资是浮动的,公司正常经营是有人专门计算绩效工资,公司经营困难后,没有专门的人去计算绩效工资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的月工资标准。本院认为被告从事3D角色模型工作,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绩效奖金随原告效益情况及公司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但事实上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的月均收入均接近8,000元,原告在经营困难后也实际未对被告进行绩效考核,被告主张月工资为8,000元/月符合同行业的一般薪酬标准,本院对被告的意见予以采信,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37,486.17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虽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被告,但原告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且也未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予以处理,故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倪佳伟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37,486.17元;二、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倪佳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