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蒋尚桂、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尚桂,张继涛,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544号申请人:蒋尚桂,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继涛,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熊艳,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尚桂与被申请人张继涛、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立即冻结、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的相当于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尚桂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250000元,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继涛、熊艳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伍件人民陪审员 劣文韬人民陪审员 沈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