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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桂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桂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531号罪犯黄桂洪,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清新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桂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黄桂洪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成某、黄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703.75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清中法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桂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黄桂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桂洪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罪犯黄桂洪减刑一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9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7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62703.75元已执行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桂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桂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