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驰翔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郭良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驰翔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郭良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2736号申请人:上海驰翔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孝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孝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良早,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上海驰翔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郭良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驰翔新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良早价值11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和财产保全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良早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颖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