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与王贝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王贝贝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877号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国贸大厦15楼115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平,男,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贝贝,曾用名王浩然,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河南豫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梁国建人民陪审员 李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