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妮、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妮,王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妮,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萍,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妮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5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晓归还申请人陈妮借款186160元,利息226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65元及诉讼保全费25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晓支付195997元,王晓在2017年7月12日支付了50000元,剩余款项145997元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25号前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晓虽有财产,但不宜处置。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人陈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清华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