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军与任魁彪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军,任魁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于军,男,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任魁彪,男,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于军申请执行任魁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了(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军于2017年6月2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任魁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发出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