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雄县。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被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甄某某(已判)收购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通过冯某甲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经查,该车是被害人王某某被盗车辆。经鉴定: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收买被盗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冯某甲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甄某某收购的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经查,该车是失主王某某被盗车辆,该车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冯某乙证言证实,其系吴某某的妻子,其把吴某某购买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交到了刑警队。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吴某某让其堂弟冯某甲帮忙买一辆二手的有手续的面包车。过了几天,冯某甲开着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其家中,说是买的甄老三的,四千元钱,下来再给甄老三钱。过了一两天,吴某某给了杨胜强四千元钱给甄老三捎过去了。买车时,冯某甲给了行车本,就是没过户。2、证人冯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底,吴某某见其买了辆面包车,就让其帮他买一辆。过了一段时间,甄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辆车要不要,其想起其姐夫吴某某要买车,就说要,后其把那辆面包车给吴某某开到了家里,是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3、证人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其收购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其联系冯某甲后,冯某甲将车就开走了,车卖了四千元。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的五菱面包车是2014年1月14日夜间被盗的。该车是其2009年10月份花34700元买的,灰色,牌照号为冀RRXX**。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其跟同村的冯某甲说想买一辆面包车,让他看到合适的就介绍给其。2013年年底时,冯某甲找到其说有一个叫“老三”的老头手里有一辆破面包车,问其要不,其让冯某甲把车开到其家中看看。过了两三天,冯某甲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开到其家中,其看到面包车有牌照和行车本,就以四千元的价格买了,其把钱给了冯某甲。6、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证实,冀RRXX**灰色五菱之光小型普通客车系被盗车辆,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7、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冯某乙持有的涉案冀RRXX**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失主王某某。8、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冀RRXX**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甄某某、冯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本院分别判处刑罚。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75年4月16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购买盗窃车辆自用,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发还失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