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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959号原告:王军,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华,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王军与被告张伟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二喜审 判 员  刘子真人民陪审员  牛同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