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林泽辉与苏国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辉,苏国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794号原告林泽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被告苏国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林泽辉诉被告苏国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泽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林泽辉负担。审判员 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