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爱娜与吴永安、张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爱娜,吴永安,张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2058号原告:毛爱娜,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水、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安,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张敏丽,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毛爱娜与被告吴永安、张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爱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水,被告张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永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爱娜起诉要求:一、被告吴永安、张敏丽偿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永安因资金周转需要联合原告毛爱娜等人成立民间互助资金会,由被告吴永安为会首,原告毛爱娜为普通会员。截至2015年9月5日,该会需由被告吴永安支付会钱88000元,但被告无力支付,在被告催讨下,原、被告协商上述88000元会钱转化为借款,并由被告吴永安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予原告。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吴永安未到庭答辩,诉讼中经本院询问其陈述欠款88000元属实,该款用于赌博,被告张敏丽不知情。被告张敏丽答辩称,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与被告吴永安长期分居,而且借款是用于赌博。经审理,结合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借款借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平阳县鳌江镇商城社区报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及原、被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吴永安、张敏丽于198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0日登记离婚。2015年9月5日,被告吴永安与原告毛爱娜因民间互助会款项结算后,被告吴永安尚欠原告毛爱娜款项88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但未约定利息,亦未支付过利息。嗣后,被告吴永安至今未偿还款项。另查明,被告吴永安曾于2010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侦拘留2日,2014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300元,2016年9月22日因赌博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3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永安尚欠原告毛爱娜款项88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吴永安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永安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张敏丽共同偿还,但因被告吴永安存在长期赌博恶习,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本案债务缺乏被告张敏丽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原告毛爱娜亦未进一步证明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用,因此应认定为被告吴永安个人债务,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永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爱娜欠款8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爱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吴永安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包崇鸽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