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文道富与梁光武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道富,梁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道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梁光武,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梁光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光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光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