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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华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杨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南省华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杨秋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09号原告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高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巍,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刘洁怡,女,汉族,1990年6月4日生,住长春市。被告海南省华德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关钟,董事长。被告杨秋明,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华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杨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