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陈志华、邱诗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陈志华,邱诗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枉华家用电器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清河东路239号。负责人:毛丽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志华,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执行人:邱诗仰,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枉华家用电器商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窖东路15号首层。经营者:陈志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华、邱诗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枉华家用电器商行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9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枉华家用电器商行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