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权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9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现住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克仕村。委托代理人:吴某,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乙 燕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