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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代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503号原告:代某,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生,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发军,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女,汉族,1992年7月14日生,住赫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华兴,赫章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总,赫章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代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代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