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纪武建与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武建,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191号原告:纪武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奎。纪武建与延吉亚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纪武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武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49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徐丽华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