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邵焕巧与徐丽广、郭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焕巧,徐丽广,郭静静,徐宝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436号原告:邵焕巧,女,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库玉周,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邵焕巧之子。被告:徐丽广,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郭静静,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徐宝甫,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邵焕巧与被告徐丽广、郭静静、徐宝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邵焕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焕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