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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颜其新与苏文、袁敏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其新,苏文,袁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其新,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文,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敏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颜其新与被执行人苏文、袁敏波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袁敏波于2017年7月13日主动将执行款31570元(含执行费370元)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