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於佶、秦继军与刘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佶,秦继军,刘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於佶。申请执行人:秦继军。被执行人:刘璐。申请执行人於佶、秦继军与被执行人刘璐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08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璐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