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中富、苏利平、刘娟、谢会书、刘佳文、陈敏聪、陈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中富,苏利平,刘娟,谢会书,刘佳文,陈敏聪,陈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67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靳学,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中富,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苏利平,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娟,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谢会书,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佳文,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敏聪,女,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陈敏强,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富、苏利平、刘娟、谢会书、刘佳文、陈敏聪、陈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