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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振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振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兴路9号。被执行人:张振煊,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2017)浙0424执102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振煊所有的牌号为浙F×××××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