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振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振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中兴路9号。被执行人:张振煊,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2017)浙0424执102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振煊所有的牌号为浙F×××××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