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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耿小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耿小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9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金灿,系该行行长。被告耿小甫,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被告时振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无正当理由,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