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国润冶金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清徐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孟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国润冶金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清徐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孟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润冶金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清徐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海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润冶金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清徐县恒泰贸易有限公司、孟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