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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与马正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马正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98号原告:包福,男性,汉族,1958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包学同,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吕文士,男,汉族,1958年9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原告:高瑞红,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被告:马正图,男性,汉族,1945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与被告马正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福、包学同、吕文士、高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福负担。审判员  袁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胜红 来源: